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12月1日起施行
本文来源: 郑州晚报 2021-11-02 04:35:59 责任编辑: 王晓飞 谷婷婷 作者: 李娜

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12月1日起施行

2021-11-02 04:35:59 来源: 郑州晚报
摘要

  公民被处5000元以上罚款,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,当事人可要求听证……记者11月1日从河南省政府获悉,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

  根据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》,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效率的原则。

  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,听证应当公开举行。

  听证实行告知、回避制度,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。

  公民被处5000元以上罚款,可要求听证

 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听证?

  办法提出: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:

 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,或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条规定的数额。

  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。

  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。

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。

  同时,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、设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。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。

  听证会由谁参加?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有啥权利?

  办法指出,听证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,包括听证主持人、听证员和记录员。

  听证参加人包括:当事人及其代理人;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;案件调查人员;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;其他有关人员。

 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:要求或者放弃听证;申请延期听证、回避;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;进行陈述、申辩、举证和质证;核对、补正听证笔录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,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,依法作出决定。

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。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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